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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運共同體”的交往行為與范式
青島海洋發(fā)展網
2022-01-22 08:15

作者:陳秀武,系東北師范大學日本研究所教授

國際社會進入新的發(fā)展階段后,在反思時下的國際秩序特征時,需要一種新的思維來應對原有國際關系理論所面臨的困境。換言之,新的思維需要在批判與重構的層面發(fā)揮作用,取代原有的國際關系理論,以解決現實問題?!昂Q竺\共同體”直面的是國家關系、交往行為以及相關范式問題,并外化為對“區(qū)域一體化”“共同體”以及“價值觀”的認同。它弱化了單個國家或國家集團的“海權”爭霸意識,強化了共同參與劃分海洋利益的現實需求,在批判與重構層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在對待區(qū)域一體化問題上,“海洋命運共同體”是對以往國際關系理論的批判性繼承。換言之,它更加注重“彼此認同”,在批判、繼承一體化理論的延長線上展示其存在價值。它具有強烈的吸收能力,不拒絕一體化成員之外的任何政府、國際組織或非政府行為體,而且具有將反對力轉化為支持力的能力,將認同感與域外力量轉化為整合共同體的基礎力量。這也反映出“交往與溝通”對“海洋命運共同體”的重要意義。

“海洋命運共同體”本身就是一體化進程的產物,其主要構成也包括一體化所涉及的“領域、范疇、范圍和力量”。冷戰(zhàn)結束至今,安全共同體理論家更重視“多元安全共同體”,將其定義為“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跨國區(qū)域,這些主權國家的人民對和平有著可靠的預期”。根據各國家行為體相互間的“信任程度”“治理體系的制度化本質和程度”以及國家行為體在國際社會中的存在形態(tài)等,“多元安全共同體”又被細分為兩個層級,即“松散耦合”與“緊密耦合”。這對理解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合理安排與對待交往行為和范式,大有益處。

合理展開“海洋命運共同體”建設,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首先是“海洋命運共同體”所涉海域范圍的“合理性”。國家行為體的海域范圍邊界決定了國家行為體是否具有參與海域內事務的資格。目前,國際社會十分關注北極航線的開拓以及北極戰(zhàn)略的制定,各國家行為體都在圍繞自身與北極的關系進行積極思考。其中,一個不可規(guī)避的問題就是其在地理位置上是否具有合理性。據此,國際社會使用“北極國家”“近北極國家”等不同概念對各國家行為體的特點進行客觀表述。相應地,地緣位置決定了各國家行為體在處理北極事務上的身份和地位。比如,中國以觀察員國的身份參與北極事務的管理,從地緣上是合理的。但即便如此,中國也正在以客觀、合理的方式積極參與北極圈論壇。2019年5月10日至11日由上海承辦的北極圈分論壇,提出了“務實推動北極合作,攜手共建‘冰上絲綢之路’”的倡議,為中國找到了與北極國家的接點。這對海域內外的國家行為體參與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具有示范意義。

其次是國家行為體提供的海洋公共產品的“合理性”。從交往行為看,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應該合理地對待“海洋公共產品”。“海洋公共產品主要是指由政府提供,用于海洋資源開發(fā)、海洋環(huán)境保護和海洋權益維護,與海洋開發(fā)狀況密切相關的各種政策制度、服務項目和基本設施等,包括海洋純公共產品和海洋準公共產品兩部分?!?/p>

20世紀50年代,經濟學家薩繆爾森在著作《經濟學》中曾提出了“Publicgoods”這個概念,目前最新的中譯本(第19版)將其翻譯為“公共品”。他認為,“公共品是指這樣一種商品,其收益在整個社會不可分割,而不管個人是否愿意消費”。此后,隨著相關理論的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海洋公共產品”概念得以誕生并不斷被闡釋、引用以及擴大化宣傳,使其在解決海域爭端問題上能夠發(fā)揮作用。

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要處理好“海洋純公共產品和海洋準公共產品”兩部分的“合理性”問題。如何在全人類的基點上思考問題,最大程度體現“海洋純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完成國際融通與相互理解,是“海洋命運共同體”追求的目標之一。此外,“海洋命運共同體”對待“海洋準公共產品”還應該具有靈活的包容性。如果國家行為體在提供“海洋公共產品”時,考慮本國利益的比重偏大,難免會使得“產品”失去相對公允性,反而會成為區(qū)域一體化或海域一體化的障礙。此外,域外國家以“航海自由權”來干涉域內國家事務,也是阻礙“海洋命運共同體”構建的一大消極因素。例如,在南海海域的國際爭端上,域外國家的干涉激化了原本就相對復雜的海域矛盾,這可以被視為某些國家行為體提供了不合理的“海洋公共產品”。再如,東南亞國家間或與周邊國家簽署的海洋劃界協(xié)定作為“海洋公共產品”,具有融通與協(xié)調國家間關系的特征。

我們可以從“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開放、發(fā)展、包容的精神中,挖掘出使“海洋公共產品”具有合理性的指導性理念。換言之,國家行為體“在追求自身海洋利益時,不管是單方還是共同的海洋資源分配與海域界定、海洋資源開發(fā)利用、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糾紛解決等事宜,都需要建立在一個確定的制度和規(guī)則基礎上的、可以為各國所享有的正義感和安全感的價值秩序”。這種價值秩序的輸出品是“海洋法權”,而其終極目標則體現為“海洋命運共同體”。針對南海所面臨的生態(tài)環(huán)境與資源壓力,有學者提出應以“南海命運共同體”為場域,以“兩分法”建立“南海海洋保護區(qū)”的構想,應該說體現了“海洋公共產品”的合理性。

最后是追求“海洋命運共同體”類型認知的“合理性”。不可否認的是,“海洋命運共同體”分為“利益格局”型和“規(guī)范共識”型。前者表現為由低層次的“現實中的習慣行為(‘習俗’)”向高層次的“策略行為(‘利益行為’)”的轉移,而后者則表現為由“傳統(tǒng)的共識行為(‘共同體行為’)”向“后傳統(tǒng)的共識行為(‘社會行為’)”的轉移。與“海洋公共產品”的合理性相對應,國家行為體對海洋采取的相關行為,需要根據“利益格局”“規(guī)范共識”等不斷進行調整,即或以“利益格局”為重,形成經濟中現實利益的交織,或以“規(guī)范共識”為立足點,形成承認“規(guī)范有效性”的秩序。然而,從國家行為體之間的互動看,二者是前后繼起的關系,“一種最初只是由利益互補加以保障的行為協(xié)調過程,隨著‘共識價值’的出現,也就是說,隨著‘對一定行為的法律意義或規(guī)范意義的信仰’,可能會出現規(guī)范性的轉型”。

“利益格局”是前提條件,“規(guī)范共識”是最高境界。換言之,海域的文化交流構成“文化共同體”,之后經濟交流與互動構成“經濟共同體”,而以二者為前提條件,國家行為體在海域內進行“軍事互動”與“政治互動”,才使“海洋命運共同體”的構成要素得以完備。并且,只有在各層級“互動”時有效規(guī)避了國家安全風險,才可以說“海洋命運共同體”具備了合理性。

文章來源:《“海洋命運共同體”:國際關系的新基點與構建新國際關系理論的嘗試》,原刊于《社會科學戰(zhàn)線》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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